曾在2018年作為出借人向北京和信貸投入幾筆款,后因整治P2P,和信方資金出問題未能返款。雖有不少人向北京警方舉報和信詐騙,但和信始終未被認定該罪,并成功在美納斯達克轉型。上月和信方稱按“北京互聯網金融行業(yè)協會互金發(fā)(2018)020號”文規(guī)定,啟動良性退出機制,讓出款人自行認領在該平臺的借款人的債務,成為相應債務的債權人去追討,和信方給予充分協助。請問這種出借人角色的轉換法律上是否認可?
金融證券2025-01-09 2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