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庭前調解只聯(lián)系被告就可以了嗎
財產(chǎn)繼承2025-01-08 23:39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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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當然可以,而且是提倡的 我國的法院調解制度,有著悠久的歷史,曾經(jīng)得到西方國家的肯定,被譽為“東方經(jīng)驗”,歷來被視為解決民事糾紛的主要方式。它對于節(jié)約訴訟成本,提高法院辦案效率,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執(zhí)行難問題,特別是對訴訟遲延、以及濫用訴權、糾紛解決成本過高,資源浪費等問題,無疑是一劑良方。 案件的庭前調解,就是指對起訴到法院的民商事案件在立案之后分案排期開庭之前,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在合法、自愿、平等協(xié)商的基礎上,當事人雙方同意通過達成一致意見,使糾紛得到解決過程。 我國只對離婚案件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開庭之前,審判員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對其他案件未作明確規(guī)定,但實踐中借貸關系的庭前調解不在少數(shù),且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是提倡庭前調解的。 1、庭前調解應遵循的原則。一是當事人雙方同意原則。 首先,立案后,法院審判人員給出一個方案,是否同意使用庭前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這個選擇,雙方當事人權利一致,一方不同意,不能強制適用。雙方同意的行為才可能啟動庭前調解。 其次,解決糾紛的方式,是在一種相對寬松和諧的互諒互讓的環(huán)境下進行。在隨意環(huán)境中,雙方及時化解矛盾糾紛,過程便捷。庭前調解的簡易運作置身于法院特定的場境中,利用法院有限的基礎設施,人力資源,及時地化解糾紛。 再是耗費節(jié)約原則。庭前調解與審判工作追求的價值目的具有“公正與效率”的一元性。但不可否認,前者與后者相比,前者的調解活動逕指權利問題的退讓,后者則需在嚴密的程序中圍繞焦點查清相關問題。前者節(jié)約得多,后者則顯得奢侈、煩瑣。 2、 庭前調解制度的建立的法律依據(jù)。 ? ?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訴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律關系明確,事實清楚,征的當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進行調解。200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下發(fā)的《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第六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答辯期滿前對當事人同意調解的案件可以調解”。 原問題:《借貸案件庭前調解是否可以》回復于 2022-05-17 14:1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