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資質公司的人能被認定為實際施工人嗎?
建筑工程2025-01-08 14:13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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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使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掛靠單位責任: 第四條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收繳當事人已經(jīng)取得的非法所得。 原問題:《建筑工程實際施工人和掛靠單位責任劃分是怎樣的》回復于 2022-05-17 04:4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