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集體起訴開發(fā)商
合同糾紛2025-01-09 20:35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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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可以起訴開發(fā)商,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 第十八條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shù)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原問題:《不動產(chǎn)證辦不下來,小區(qū)業(yè)主群體起訴開發(fā)商,法院是否受理?》回復于 2022-05-17 03: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