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詐騙案件辦理情況
刑事辯護2025-01-08 16:42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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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法發(fā)〔2016〕32號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七、涉案財物的處理(一)公安機關偵辦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應當隨案移送涉案贓款贓物,并附清單。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應一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同時就涉案贓款贓物的處理提出意見。(二)涉案銀行賬戶或者涉案第三方支付賬戶內的款項,對權屬明確的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確因客觀原因無法查實全部被害人,但有證據(jù)證明該賬戶系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且被告人無法說明款項合法來源的,根據(jù)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應認定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三)被告人已將詐騙財物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1.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2.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3.對方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4.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于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原問題:《出現(xiàn)什么情況對電信詐騙財物應當依法追繳》回復于 2022-05-20 07:3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