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生效三年的行政訴訟錯案,如何糾錯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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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六、審理與判決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jīng)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一)請求事項不屬于行政審判權(quán)限范圍的; (二)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 (三)起訴人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法律規(guī)定必須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起訴,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訴訟必經(jīng)程序而未申請復議的; (八)起訴人重復起訴的; (九)已撤回起訴,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十)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 (十一)起訴不具備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補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期間責令補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間已經(jīng)補正或者更正的,應當依法受理。 原問題:《行政訴訟錯列被告該如何處理》回復于 2022-05-16 15:4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