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承包了一家農村建筑,工人上高處受傷。誰賠。
勞動爭議陜西 寶雞2025-01-08 17:20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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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案例分享:農村建房工人受傷 房主有過錯需擔責 2017年2月,家住河北省大城縣某村張某欲將自家住房翻建成三層。他找到沒有建筑資質的劉某,并口頭的方式將工程發(fā)包給劉某。劉某承包后,雇傭陳某、楊某等人參與施工。 同年5月14日,在施工過程中,由于施工架傾倒,陳某從二樓摔至地面,造成左股骨骨折,花去醫(yī)療費3萬余元。因就賠償問題產生分歧。陳某將包工頭劉某和房主張某一并訴至大城縣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二人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損失共計7萬元。 庭審中,張某認為自己將工程發(fā)包給劉某,且不參與建房活動,對建房過程不進行指揮和管理,應由劉某承擔責任。 本案中劉某作為包工頭承建張某的三層房屋,陳某受雇于劉某。根據《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建設管理條例》第21條、23條規(guī)定,農村興建兩層(不含兩層)以上住宅必須由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或選用通用設計、標準設計,除修繕房屋以外的施工必須由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或工匠承擔。農村自建高層建筑承包人需取得相應資質。另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fā)包或者分包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陳某作為劉某的雇員,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損害,被告劉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房主張某在明知承包人劉某不具備相應資質及安全生產條件情況下將三層房屋建設發(fā)包給某,存在過錯,理應對原告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判決由劉某賠償陳某因受傷造成的各項損失,張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來源:大成法院 原問題:《我建房,承包出去了,工人摔傷,我有沒有責任?》回復于 2022-05-16 02:3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