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遺產(chǎn)分割,只起訴分割一次性工傷死亡賠償金,是單獨起訴嗎?
勞動爭議甘肅 蘭州2025-01-08 05:44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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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最高人民法院還沒有就工傷死亡賠償金的分割問題,作出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和具體操作性釋解,可以查證的是最高法只作出了兩個關于死亡賠償金的定性與如何分配的復函。但人民法院受理這類案件時一般歸類于“共有物分割糾紛”的案由。 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chǎn),不能作為遺產(chǎn)來繼承。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參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繼承人范圍進行分配。原則是,首先將屬于用于喪葬費等實際支出的費用扣除,再扣除應當屬于供養(yǎng)親屬的個人應享有的撫養(yǎng)費部分,剩余的死亡賠償金部分就參照《繼承法》關于法定繼承的規(guī)定進行分割。 死者父母、妻子、子女同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應享有同等的份額,如死者父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話,再分配上應適當考慮,對于未成年子女、生活有困難的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與被繼承人共同居住生活的人要予以照顧。 法律只是調(diào)整各方利益的規(guī)范,更重要的是當事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xié)商處理分割問題。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的兩個復函》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chǎn)處理的復函 ?(2004)民一他字第26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民一請字(2004)1號《關于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chǎn)處理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chǎn)。 以上意見,供參考。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2、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于如何處理石曉麗等5人請求賠償一案的批復 ?(法賠復〔1996〕2號???1996-10-28)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你院《關于如何處理石曉麗等5人請求賠償案件的請示報告》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第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石曉麗等5位賠償請求人都享有申請國家賠償?shù)臋嗬?,各自都應獲得一部分賠償金。賠償金不應按份額平均分割,考慮到受害人崔洪福及其妻已與父母分家,子女尚小等因素,在作出賠償決定時,應適當照顧未成年人的利益,并應就賠償請求人各自獲得的賠償金額直接作出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chǎn)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yǎng)父母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yǎng)兄弟姐妹、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原問題:《最高院關于工傷死亡賠償金的分割有什么規(guī)定》回復于 2022-05-15 23:4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