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上訴用原告起訴狀上的名字作為被上訴人,法庭以被上訴人名字錯誤,不立案,該怎么辦?
其他重慶2025-01-09 23:36
律師回復
-
月幫助201720人由于原告在起訴前沒有核實清楚被告的基本信息,寫錯被告名稱: 如果被告在答辯提出此問題并提交身份證、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時,法院一般要裁定駁回起訴,或讓原告撤訴、重新起訴,因為法院會認為原告起訴的被告不明確; 如果法院還沒有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原告及時發(fā)現(xiàn)的,原告可以申請變更被告名稱,因為原告在民事訴訟活動中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其中包括原告可以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原告變更被告名稱,也可以被認為是在訴訟中變更訴訟請求,是原告依法享有的處分權。 法律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擴展資料: 起訴作為一種法律行為,只有符合法定條件才可能產生預期的法律效果,對此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具體規(guī)定了四個方面的條件。這四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缺一不可。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1、起訴的主體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的法定代理人的,如父母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有關他人對自己子女的侵權損害賠償之訴。此時,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原告為不適格的原告,應更換為適格的原告。如果起訴人拒不變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2、雖然有明確的被告,但是該被告為不適格的被告。對于這種情況,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更換適格的被告。如果原告拒不更換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3、對原告在起訴狀或口頭起訴中,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敘述不清,或者不充分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原告補正,但不能以此為借口,駁回當事人的起訴。 4、《民事訴訟法》和其他相關法律,已明確界定了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對于不屬于受理范圍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機關要求解決爭議。例如,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或者依法應當由其他法院行使管轄權的,等等。 原問題:《原告起訴被告名稱錯誤的情況如何處理》回復于 2022-05-15 22:5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