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關于公司搬遷員工勞動賠償的問題
其他江蘇 無錫2025-01-08 16:47
律師回復
-
月幫助201720人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算一年,補一個月的賠償金,沒有提前30天通知,可以要求雙倍賠償。 1、公司搬遷,如果新地址是勞動合同約定的范圍,且在當初建立勞動關系的時候公司予以了事先告知,勞動者應當服從。 2、反之,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所說“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xié)商,愿意去的變更勞動合同,到新地址繼續(xù)履行合同; 3、不愿意去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解除合同,并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 擴展資料: 1、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 4、第四十九條?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qū)轉移接續(xù)制度。 5、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6、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原問題:《公司搬遷給員工的勞動法合理賠償是多少》回復于 2022-05-14 05: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