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房發(fā)催告函
房產糾紛湖北 襄陽2025-01-09 10:42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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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關于督促及交付***小區(qū)所購房屋使用的函 致****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買受人于2013年5月11日與該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A201300xxxx], 合同第八條約定了交房日期為2013年12月31日前,但至今尚未交房,只是于2014年7月30 日接收到了出賣人的延期交房短信,通知延期交房并從8月1日起,每戶給予額外補貼***元/月/戶補貼。 關于出賣人延期交房的事實,買受人提出催告意見如下: 一、《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不可抗力】解釋:因不可抗力不能履 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 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 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本小區(qū)發(fā)生的延期交房不屬于不可抗力,因此,出賣人必須按照第九條 約定履行按日補償違約金,違約金的補償形式為現金,并且從 9月1日起按月兌現,將現金打到指定卡戶或者現金發(fā)放,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 的違約金一次性以現金形式發(fā)放。 二、依據出賣人的承諾,從8月1日起,每月按月兌現短信通知承諾的額外補貼***元/月/ 戶補貼,并且從8月起按月兌現,將現金打到指定卡戶或者現金發(fā)放。 三、開發(fā)商與施工公司之間以及開發(fā)商與購房者之間是兩個不同的法律 關系,開發(fā)商與施工公司之間形成的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關系,開發(fā)商與購 房者之間是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兩者是獨立的。因此,開發(fā)商不能以此為 理由推延交房,從催告之日起3個月內必須交房。 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 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開發(fā)商延遲交房,經購房者催促后3個月內仍不交房的,購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因此,出賣人從催告之日起3個月內應不能履行交房,買受人將提出解除合同,同時要求出賣人返還購房款及依據銀行同期貸款利支付利息,并支付違約金。 五、對于延期交房期間買受人外租房屋的租金賠付問題,最高法院司法 解釋明確規(guī)定,在延期交房期間,房租應由開發(fā)商承擔,根據買受人的《租 房合同》及繳納房租的收據證明,請出賣人賠付買受人從 2014年1月1日至交房日的全部房租。 買受人要求: 本著友好協(xié)商、及早入住、避免產生延期交房的相關責任、避免事態(tài)擴 大的原則,向貴方致函,請貴方及時就《關于督促及交付****城小區(qū)所購房屋使用的函》及上述問題進行作出書面承諾,其結果或承諾的書面文件發(fā)送給本人,或者以電子郵件的方式發(fā)給本人,聯系郵箱。否則如貴方嚴重延誤交房,因此產生的延期交房違約責任均由貴方承擔。本人保留繼續(xù)追究貴方違約責任的全部合同權利,并視貴方整改或協(xié)商情況決定是否進行房屋交接。 特此函告。 XXXX小區(qū)X號樓X單元XXX 購房人: X 年X 月X 日 原問題:《開發(fā)商延期交房,催告書怎么寫》回復于 2022-05-14 04: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