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法院已判強制執(zhí)行,但找不到債務人,現在債權人死亡了,請問要怎么辦?走什么程序?
經濟糾紛江西 南昌2025-01-09 15:06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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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法院判決后找不到債務人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 在法院執(zhí)行中,如果仍找不到的,則可以由依法處理被執(zhí)行人的現有財產,并由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費和加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等執(zhí)行措施,以促使被執(zhí)行人主動履行;如果法院采取執(zhí)行措施后仍無法完全執(zhí)行完畢的,則可由法院暫時中止執(zhí)行,等找到被執(zhí)行人或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后,可再隨時恢復執(zhí)行;債的主體包括雙方當事人,即債權人和債務人。債務人是指有義務向對方當事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人,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和債務人都必須是特定的,債務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 第四百五十四條 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第四百五十三條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限,但是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xié)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原問題:《法院判決后找不到債務人怎么辦》回復于 2022-05-13 22:0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