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合同和民法上的普通合同的關系
合同糾紛海南 海口2025-01-07 15:58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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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債權和債務糾紛是日常生活中很普遍的一種民事糾紛,債務債務糾紛就會涉及到債權人和債務人兩方面,這種糾紛是由于債務債務關系產(chǎn)生的,那么那些屬于債權債務關系的情況有哪些?下面由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一、那些屬于債權債務關系的情況有哪些債權債務關系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于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于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zhì)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fā)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債發(fā)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shù)美颓謾嘈袨?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1)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體之間關于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關系的協(xié)議。合同是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發(fā)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據(jù)。(2)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一般侵權行為中,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chǎn)損失時,才負賠償?shù)呢熑?,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而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過錯,你仍要負賠償責任。(3)不當?shù)美?。不當?shù)美侵讣葲]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在不當?shù)美那闆r下,不當?shù)美素撚蟹颠€的義務。因而,這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無因管理行為一經(jīng)發(fā)生,便會在管理人和其事務被管理人之間產(chǎn)生債權債務關系,其事務被管理者負有賠償管理者在管理過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及直接損失的義務。貨款;加工款;租金;交貨;貨物運輸;技術服務。對于前三種:貸款、加工款、租金,我們可歸之為金錢債權,因為它們都是直接以貨幣為內(nèi)容的。對于后三種,我們可稱之為非金錢債權,它們不直接以金錢為內(nèi)容,而是直接表現(xiàn)為一種行為、一種物或者智力成果。金錢債權,是我們最常見的債權,也是最重要的債權。從會計意義看,債權是指單位未來收取款項的權利,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jù)、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和應收補貼款告等。二、債權債務關系終止的情形是哪些1、債的履行,即清償,債務人向債權人為特定行為,從債務人方面說,為給付;從債權人方面說,為履行;從債的消滅上說,為清償。債務人清償了債務,債權人的權利實現(xiàn),債的目的達到,債當然也就消滅。2、債的解除。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或雙方的協(xié)議而導致債的消滅。雙方協(xié)議終止債的,債即因雙方的協(xié)議而消滅。3、抵銷。抵銷是指當事人雙方相互負有相同種類的給付,將兩項債務相互沖抵,使其相互在對等額內(nèi)消滅。抵銷債務,也就是抵銷債權。抵銷可分為法定抵銷與合意抵銷。4、提存。這是指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時,將無法給付的標的物交提存機關,以消滅債務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需要債權人協(xié)助,如債權人不協(xié)助債務人的履行,對債務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債務人無法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人就不能清償債務。5、債務免除。這是指債權人拋棄債權,而使債務人的債務消滅的單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因免除成立后,債務人自不再負擔被免除的債務,債權人的債權也就不再存在,債即消滅,因此免除債務也為債的消滅原因。免除債務實質(zhì)上是對債權的拋棄,所以就法律禁止拋棄的債權而免除債務的,其免除為無效,不發(fā)生債消滅的效果。6、混同。即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個民事主體,而使債的關系消滅的法律事實。發(fā)生混同的原因可分為兩種:一是概括承受,即債的關系的一方當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權利與義務。7、債務更新,是指當事人雙方成立新債務而使舊債務消滅的法律行為。 原問題:《那些屬于債權債務關系的情況有哪些》回復于 2022-05-24 20:1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