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民事案件法院在判決時,可以改變原告的訴訟請求嗎?
經(jīng)濟糾紛云南 昆明2025-01-08 09:03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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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在民事訴訟中,原告可以當庭改變訴訟請求,被告若不同意原告改變訴訟請求,可以反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第一百四十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睹袷略V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綜上,可見,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是可以的,時間是法庭辯論結束前。同時,在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時,相應的理由也是要有變化的,可以在變更申請中一并闡述。擴展資料:變更訴訟請求的條件:1、變更后的訴訟請求應與案件屬同一法律關系。案件涉及的法律關系是確定案由及審理方向的核心,亦是確定訴訟請求的基礎,如果變更后的訴訟請求與案件并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則請求本身并不能成立,法院不應予以受理。2、變更后的訴訟請求不能整體脫離原訴訟請求。審查起訴是案件進入訴訟程序的首道“關口”,立案法官對于案件的審查主要依據(jù)訴訟請求與事實理由之間的關系,若變更后的訴訟請求完全脫離原訴訟請求,本質上系規(guī)避立案審查的行為,可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解決。3、變更后的訴訟請求不能排除對方當事人的地位。訴訟本身具有相對性,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一經(jīng)立案即相對固定,若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排除了對方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則訴訟本身的主體難以適格。在部分訴訟中,有些當事人通過追加當事人、撤銷當事人的方式改變了原訴訟的對方當事人身份,而后再變更訴訟請求,此種做法本身存在規(guī)避立案審查、規(guī)避地域管轄規(guī)定的可能,應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原問題:《民事訴訟案件中原告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嗎》回復于 2022-05-24 15:2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