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沒簽勞動合同,申請賠償11個月雙倍賠償
損害賠償陜西 西安2025-01-09 21:36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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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如果是工作延續(xù)到現(xiàn)在,對于雙倍工資可以申請仲裁,但是,各地法院對于雙倍工資仲裁時效起算點有區(qū)別,通常認為是從入職后一年后開始到第二年結束,也有認為是雙倍工資差額作為懲罰單位促使簽訂書面合同,其支付責任一直延續(xù)到單位與其簽訂書面合同為止。未簽書面勞動合同時支付雙倍工資的起算——河南漯河郾城區(qū)法院判決長城花園酒店公司與李娜勞動爭議案劉元敏,張永輝 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傳時間:2012-4-28內(nèi)容提要: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已建立勞動關系,但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持續(xù)到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的,判定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起算時間應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始。 案情 2006年3月,李娜到漯河市長城花園酒店工作。其間,2008年2月到2009年1月其工資每月3600元,2009年2月到2010年3月其工資每月4200元。2010年3月,李娜離開長城花園酒店。因其在長城花園酒店工作期間,酒店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為李娜繳納養(yǎng)老、醫(yī)療等社會保險金,其向漯河市郾城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長城花園酒店繳納2006年3月至2010年3月期間的養(yǎng)老、失業(yè)、醫(yī)療等社會保險費,同時支付李娜2008年2月至2010年3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漯河市郾城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長城花園酒店應履行相關義務。 長城花園酒店不服仲裁裁決,向漯河市郾城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 郾城區(qū)法院認為,根據(jù)我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本案中,被告李娜于2006年3月到長城花園酒店工作,作為用工單位的長城花園酒店應當為李娜辦理保險參保手續(xù),繳納養(yǎng)老、醫(yī)療、失業(yè)等社會保險費。同時,因長城花園酒店未與李娜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李娜從2008年2月至李娜離開酒店期間的二倍工資,李娜2008年2月到2009年1月的月工資為3600元,2009年2月到2010年3月的月工資為4200元,平均工資為3900元,原告長城花園酒店應支付李娜二倍工資為101400元(3900元×26個月)。原告長城花園酒店請求不應為李娜繳納社會保險費,不應支付二倍工資,無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 郾城區(qū)法院判決:一、原告漯河市長城花園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為被告李娜辦理社會保險參保手續(xù),繳納2006年3月至2010年3月期間的養(yǎng)老、失業(yè)、醫(yī)療等社會保險費,具體數(shù)額以社會保險機構核定的為準,同時支付李娜2008年2月至2010年3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101400元。二、駁回原告漯河市長城花園酒店有限公司和被告李娜的其他請求。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訴訟費10元,由原告漯河市長城花園酒店有限公司負擔。 長城花園酒店不服,向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jīng)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北景钢校m然用人單位長城花園酒店在自2006年3月至2010年3月長達四年的時間內(nèi)均未與李娜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由于明確規(guī)定“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一懲罰性舉措的勞動合同法是從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且該法第九十七條明確規(guī)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因此,根據(jù)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對本案用人單位長城花園酒店適用支付雙倍工資這一懲罰性規(guī)定的起算時間應當是2008年2月1日開始。 需要說明的是,關于支付雙倍工資的最長期限,實踐中一直存在爭論:有一種觀點認為用人單位因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應支付雙倍工資的最長期限應為11個月,理由是根據(jù)《條例》第七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jīng)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然而,《條例》第七條除規(guī)定了“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jīng)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外,仍然規(guī)定了補簽勞動合同的時間,即“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稐l例》之所以這樣規(guī)定,是因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相比普通勞動合同,僅僅是“無確定終止時間”之約定比較特殊,而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和普通勞動關系一樣仍然需要明確,用人單位依法不“立即”補訂,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維護依然會是威脅。因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在用人單位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至書面勞動合同補簽之前,均應當適用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換言之,適用雙倍工資賠償后,如果還不足以促使用人單位補簽書面勞動合同,支付二倍工資的責任還應持續(xù)到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止。注釋:本案案號:(2010)郾民初字第331號;(2011)漯民一終字第56號 出處:人民法院報 原問題:《沒簽勞動合同 沒交基本社保 要求支付11個月雙倍工資賠償?shù)?時效不能超過2年嗎???》回復于 2022-05-24 07:5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