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受傷賠償問題
勞動爭議云南 昆明2025-01-08 14:52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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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因工受傷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是,在建設領域,轉包、違法分包普遍存在,轉承包人、違法分承包人很多都是自然人,他們不是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通常被叫作包工頭。因此,雇員與包工頭之間形成的不是勞動關系,而是雇傭關系。那么受雇于包工頭的雇員因工受傷,都能向誰主張什么賠償呢?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1條第1款和第2款的規(guī)定,雇員可以向雇主提起民事侵權賠償訴訟,包工頭是個人不具有承包資質,而雇員的前用工單位即發(fā)包人、分包人對包工頭沒有相應資質是當然知情的,故雇員可以同時起訴該發(fā)包人、分包人要求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3條第4項之規(guī)定,雇員可以直接向工傷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在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傷殘等級評定后,對依法應由單位承擔的工傷賠償項目有權要求向包工頭轉包和非法分包工程的用工單位支付。因此,對于轉包、非法分包雇員受害情形,雇員既有權主張侵權賠償責任,也有權主張工傷保險待遇賠償,雇員有選擇權,只能選擇其一主張,選擇行使后不得另行主張。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fā)包或者分包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guī)定。 原問題:《農民工因工受傷如何賠償?》回復于 2022-05-24 03:3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