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入職,2019年9月公司才給上保險,昨天被公司以曠工為理由辭退,現在想讓公司補交社保,請問過仲裁時效了嗎
合同糾紛河北 廊坊2025-01-09 09:23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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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入職30天內簽訂勞動合同,如超過30日則從超過之日起計算雙倍工資至簽訂勞動合同之日止。如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用人單位拒絕履行義務的,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jiān)察大隊舉報立案,如不想在該用人單位工作的,也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據此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補償金。(注意:解除勞動關系時要有書面手續(xù)并寫明辭職理由,收集保存好相關證據開庭用。) 原問題:《2013年5月底工作至今,公司直至2013年12月份才與我簽訂勞動合同,可公司一直都沒有給我交社保,我要是辭職了可以要到什么補償嗎?》回復于 2022-12-07 03:5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