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公司在南京,簽合同履行地是太原,合同簽一年,現(xiàn)在公司因為沒活,要和我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賠償嗎
律師回復(f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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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公司更換名字,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簽訂,而勞動者沒有簽訂,是按照原來的勞動繼續(xù)履行的,不能得到賠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nèi)容。變更勞動合同,應(yīng)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quán)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gòu)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原問題:《公司更換名字要求重新簽訂合同,不簽可以得到賠償嗎?》回復(fù)于 2022-05-20 02: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