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居住地為藏龍島案件歸哪個法院辦理
律師回復(f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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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條規(guī)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qū)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quán)?!泵袷略V訟選擇管轄法院的最為基本的一個原則就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說,原告在準備向?qū)Ψ疆?dāng)事人提起民事訴訟時,不是到自己住所所在地法院去起訴,而是應(yīng)該到對方當(dāng)事人住所地法院去起訴。 原問題:《民事案件應(yīng)該到哪個法院去起訴?原告住所地法院還是被告住所地法院?》回復(fù)于 2022-05-22 1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