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案件中院決定審理后程序有哪些
刑事辯護北京 北京2025-01-07 21:27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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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1、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2、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嗣穹ㄔ焊淖児茌牭陌讣?,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5、對于判決死刑的案件,還需要經過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屑壢嗣穹ㄔ号刑幩佬痰牡谝粚彴讣?,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fā)回重新審判?! 「呒壢嗣穹ㄔ号刑幩佬痰牡谝粚彴讣桓嫒瞬簧显V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原問題:《檢察院將案件移交法院后還會有什么程序???》回復于 2022-05-22 08: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