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土地承包權,
財產繼承黑龍江 牡丹江2025-01-07 15:31
律師回復
-
月幫助201720人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首先應當明確的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規(guī)定的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承包的,對此該法第十五條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奔彝ブ胁糠殖蓡T死亡的,由于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存在,因此不發(fā)生繼承的問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xù)承包。例如,在一個三口之家中,妻子因病去世,妻子生前分到的承包地并不產生繼承問題,而應當由丈夫和孩子繼續(xù)承包,妻子的父母不能要求繼承,因為土地是以戶為單位承包的,只是在分配土地時按照人口計算土地的數(shù)量。因此,只有在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情況下,才存在是否允許繼承的問題。關于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有一種意見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承包方的一種財產權利,應當允許繼承,這樣做,既符合法理,也有利于穩(wěn)定承包關系。這種意見有一定的道理,但對繼承的問題應當考慮我國土地承包的性質和實際情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項權利,具有成員權的性質和保障農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不是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城鎮(zhèn)落戶,例如承包方的子女大學畢業(yè)后在城市就業(yè),也就沒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權。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例如承包方的子女結婚后在本村單獨立戶,由于其一般已經依法承包了一份土地,再允許繼承,將因繼承而獲得兩份承包地,在我國目前農村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比較突出的情況下,有失公平。因此,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fā),為解決無地人口的土地問題,緩解人地矛盾,體現(xiàn)社會公平,對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許繼承,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并嚴格用于解決人地矛盾。當然,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又沒有分到承包地的,可以優(yōu)先承包被繼承人的承包地。承包地雖然不允許繼承,但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如已收獲的糧食、未收割的農作物等,作為承包人的個人財產,則應當依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繼承。對此,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繼承?!崩^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辦理。法定繼承的,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繼承人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自承包人死亡時開始繼承,而不必等到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時才開始繼承。前面所講繼承的問題,主要指耕地和草地,關于林地能否繼承的問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xù)承包。”允許林地繼續(xù)承包,與規(guī)定林地不得收回和調整的原因一致,主要是考慮到林地的承包經營與耕地、草地的承包經營相比有其特殊性。林業(yè)生產經營周期和承包期長,投資大,收益慢,風險大,如果不允許繼承,不利于調動承包人的積極性,還可能出現(xiàn)亂砍濫伐,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的情況。而且,承包人可能對林地作了長年、大量的投入,在剛剛開始獲得收益時去世,不允許其繼承人繼續(xù)承包,是不合理的。因此,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xù)承包。林地的繼續(xù)承包可以參照繼承法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無論繼承人另有林地承包經營權,或是在另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落戶,還是取得城市戶口、在城市就業(yè),在承包期內,都有權承包。應當注意的是,同耕地和草地一樣,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也是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也不發(fā)生繼承的問題,應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xù)承包。當然,此時林地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應當依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繼承。 原問題:《土地承包權可以繼承嗎》回復于 2022-05-22 00:2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