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不服可以立案調(diào)查么
經(jīng)濟糾紛遼寧 丹東2025-01-09 15:33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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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被告人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不會重新偵查,不會加重被告人的刑期。《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的解釋》: 第三百二十四條 第二審案件依法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合議庭全體成員應當閱卷,必要時應當提交書面閱卷意見。 第三百二十五條 審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并應當執(zhí)行下列規(guī)定: (一)同案審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既不得加重上訴人的刑罰,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二)原判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shù)?,可以改變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罰; (三)原判對被告人實行數(shù)罪并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也不得加重數(shù)罪中某罪的刑罰; (四)原判對被告人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五)原判沒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內(nèi)容、延長期限; (六)原判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沒有限制減刑的,不得限制減刑; (七)原判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罰、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發(fā)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后,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判。 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上訴的案件,不受前款規(guī)定的限制。 第三百二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對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罰。 第三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發(fā)回重新審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原問題:《判決書下來。不服判決,上訴會重新偵查嗎?二審判決會不會加重?》回復于 2022-11-13 0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