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遇到問題你們能幫忙解決嗎
合同糾紛重慶 重慶2025-01-09 12:39
律師回復
-
月幫助201720人(一)社會保險法律關系社會保險是指勞動者因生育、年老、患病、傷殘、死亡等原因造成勞動能力暫時或永久喪失以及失業(yè)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和補償?shù)囊环N社會制度。社會保險關系涉及勞動者、用人單位、社會保險機構或稅務機關、銀行等金融機構這四方主體,這里主要討論以下三方主體間的關系:1、勞動者與社會保險機構或稅務機關之間的關系。在這一關系中,勞動者既是權利主體也是義務主體,勞動者依法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同時也負有繳納義務;而依法收繳和發(fā)放社會保險金則是社會保險機構或稅務機關的職責所在。2、用人單位與社會保險機構或稅務機關之間的關系。用人單位負有依法向社保機構繳納保險費的義務,收繳社會保險費是社保機構的法定職責。雙方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關系。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用人單位向社保機構繳納保險費而非直接向勞動者履行支付義務,雙方?jīng)]有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二)社會保險糾紛的種類司法實踐中,常見的社保糾紛有四種:1、社會保險損失賠償糾紛。指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勞動者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因其不交、少交或遲交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所帶來的社會保險待遇損失糾紛,司法實踐中一般包括工傷損害賠償糾紛和醫(yī)療保險賠償糾紛。這種糾紛性質上屬于勞動爭議。2、參保糾紛。指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參加社會保險而未參加,勞動者要求建立社會保險關系的糾紛。這種糾紛性質上屬于行政爭議。3、不交、少交或遲交社會保險費糾紛。指社保關系建立后,用人單位不積極履行繳費義務的幾種表現(xiàn)形式,是社會保險費瑕疵繳納行為。這種糾紛性質上屬于行政爭議。4、社會保險金發(fā)放糾紛。這種糾紛性質上屬于行政爭議。(一)行政處理方式從對社會保險糾紛的性質分析中可知,對于社會保險參保糾紛、因瑕疵繳納行為引起的糾紛及保險金發(fā)放糾紛這三種糾紛均應采用行政處理方式,而不應作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二)司法救濟方式司法實踐證明,不區(qū)分各種社會保險糾紛的性質而將其一概作為勞動爭議案件予以受理,效果不理想,弊端很多。首先,判決難以明確、具體。社會保險費的應繳數(shù)額是根據(jù)勞動者的月工資總額計算的,由于勞動者每月工資總額總是處于變動之中,當人民法院判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補辦社會保險時,判決主文難以對每月應補交的社會保險險種及其數(shù)額、補交時間逐一明確。其次,判決難以執(zhí)行,由于社會保險糾紛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判決的執(zhí)行需要相關相關行政部門的協(xié)助。目前,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或稅務機關與人民法院在可補交的險種、補交的時間等諸多方面存在分歧。導致判決難以執(zhí)行。再次,不利于及時有效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將社保糾紛作為勞動爭議尋求司法救濟,必須經(jīng)過“一裁二審”的漫長過程,即使其訴訟請求最終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結果還是由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或稅務機關為其補交社會保險費。若由勞動者直接申請勞動行政部門處理,不僅可以避免“一裁二審”的復雜過程,當勞動者對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理不服時,同樣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尋求司法救濟,對其合法權利并無損害。最后,與國家推行社會保險的政策不協(xié)調(diào)。勞動法雖然早在1995年就提出了社會保險統(tǒng)籌問題,但由于各地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不同,社會保險制度在各地落實情況參差不齊。我們在開展社會保險費的執(zhí)法和司法過程中,應當尊重這些歷史和現(xiàn)狀,但由于司法的特性,人民法院在處理具體爭議時,又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作出判決,無法顧及政策的靈活性。社會保險糾紛的性質決定了在適用司法救濟方式時必須嚴格限定其適用范圍。具體包括兩種情形:1、對于社會保險賠償糾紛應作為勞動爭議案件予以受理。2、勞動者對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理不服時,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以上便是關于社保糾紛問題,社保糾紛如何解決的相關內(nèi)容介紹,希望能夠幫助到您。 原問題:《關于社保糾紛問題,社保糾紛如何解決?》回復于 2022-11-12 23:4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