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侵犯我肖像權怎么辦
損害賠償貴州 六盤水2025-01-09 13:55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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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guī)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guī)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一、什么叫“肖像權”。 “肖像”,從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美術意義(或攝影)上的肖像,是指通過繪畫、攝影等藝術手段,使肖像權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質載體下再現的一種觀賞造型作品。 法律意義上的肖像,則蘊含了肖像權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肖像是藝術地再現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們判斷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現是否構成肖像,應結合其表現的形式和表現的部位來看待。 首先,必須人物形象必須具有肖像特征。一是其表現形式即通過攝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圖像;二是肖像還必須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態(tài)、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須真實可辯、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誰的肖像。 其次,必須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實。公民肖像在圖片中,應占整個圖像中被凸顯的主體地位,被作為特定對象來表現,而不是作為陪襯體;同時目的也不是通過肖像使用(手段),來達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屬性。 肖像被藝術地再現,應是具體地、獨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質載體上(如相紙、電視屏幕、報刊雜志等),它是來源于肖像權人又獨立于肖像權人的客觀視覺形象,能夠為人所支配、控制和處分,并具有一定的財產利益。 3、肖像是肖像權的客體,表現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謂的“財產利益”并非產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產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體現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對自然人的肖像權給予法律上的保護,實際上就是對人格利益保護的需要。 所謂“肖像權”,是一種專屬于自然人的人格權。法律意義是:自然人對自己通過造型藝術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觀物質載體上的再現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擁有的不可侵犯的專有權。 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是我國法律規(guī)定保護肖像權的對象。它包含基于肖像所體現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財產利益。 它的特點是: 1、肖像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擁有肖像及其肖像權利。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由于不存在客觀的、能夠獨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權。(法人的“企業(yè)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關法人的經營、規(guī)模、管理、效益、資信以及產品質量等綜合狀況及社會評價。) 2、肖像權也具備一種財產利益,這種財產利益是通過肖像權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產生的,它允許肖像權人在一定的范圍內有限度地轉讓肖像權,允許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從中獲得應有的使用價值。 3、肖像權還是一種標識性人格權,具有基層性?;咀饔迷谟谝酝饷残蜗髽俗R人格,借以辯識每一個特定的自然人。(而姓名權是通過文字符號標識人格)。 肖像權的內容: 1、肖像制作專有權 就攝影而言,即通過照相將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膠片、相紙或其他物質載體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轉化為肖像的全部過程。 肖像制作專有權內容包括:一是肖像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會的需要,自己有權決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的同意或授權,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構成侵權行為。 在理解“肖像制作權”時,我們經常是以為只要不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就不構成侵權行為,這是對法律的一種誤解。嚴格意義上的理解應當是:是否侵害肖像制作專有權,取決于制作人在制作時是否取得了肖像權人的許可,未經許可進行制作的——即使是以私藏為目的,不會侵害肖像權人直接的利益,那么,同樣構成侵害制作肖像的專有權。以攝影人來說,你只要拿著照相機對準了自然人進行肖像攝影,如果肖像權人不同意而強行拍照,就是一種侵權行為。 2、肖像使用專有權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質載體上(制作出來),使獨立于世,可以為人們所支配、利用。盡管肖像的利用價值有普遍的意義,但享有使用專有權的只能是肖像權人。其基本內容是: 一是自然人有權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過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滿足和財產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決定從中獲得報酬(這需要與使用人平等協(xié)商,簽訂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原問題:《肖像權受到侵害怎么辦》回復于 2022-12-21 02:4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