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主離婚,其名下的家庭共有安置房開發(fā)商未交付,夫妻共有產權分割達不成一致,其他家庭成員能進行析產分割嘛?
婚姻家庭浙江 臺州2025-01-09 07:12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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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第一、由于拆遷安置房取得方式的多樣化,房屋權屬狀態(tài)也是多樣化,具體需要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 A、以產權置換的方式取得的種類: 1、被拆遷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權是夫妻一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此種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被拆遷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權是在結婚登記之后取得的,被拆遷房和安置房的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此種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被拆遷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該房拆遷,安置房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遷房與安置房產權調換之間的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原被拆遷私有住房的評估價值可參考《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guī)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處理。 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該房拆遷,安置房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依法分割。 5、被拆遷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該房拆遷,安置房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拆遷時承租人購買的原公有住房的評估價值可參考《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guī)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處理。 B、以房屋補償的方式取得的: 1、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在拆遷其父母原承租的房屋時與其他家庭成員以房屋補償方式共同安置的拆遷房。夫妻一方承租人身份是因為其單位能夠支付該拆遷安置房供暖費等原因,父母才將承租人寫成了該子女的名字,婚后按房改房政策用父母的工齡、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為產權房的,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家庭共有財產? 此種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是在財產分割時,應酌情考慮該房產來源、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員享有的居住權利及享用父母工齡內涵的福利性、優(yōu)惠性價值等等因素。 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因該房屋拆遷而取得安置房屋承租權的,離婚時雙方均可承租,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3、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婚前與父母及其家庭成員共同以房屋補償方式安置的拆遷房,雖然結婚5年以上,離婚時未經其他共同安置人同意,另一方不可以承租。因為其不是拆遷安置房的共同安置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權是基于拆遷安置協(xié)議取得的,這種居住權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協(xié)議約定的期限內限制房屋所有權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權利,因而具有排他性。所以,不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1996)》中“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xù)5年以上的;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钡囊?guī)定。 C、尚未辦理產權登記、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拆遷安置房在離婚和繼承案件中可以盡量采取調解的方式處理結案。 第二、被拆遷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權是夫妻一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也登記在原被拆遷房屋所有人名下,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因此,被拆遷房屋是私有住房的,以產權調換方式取得的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屬于原被拆遷房屋所有人。 產權調換是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點是以實物形態(tài)來體現(xiàn)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補償。 在產權調換法律關系中,被拆遷人因產權調換而取得新調換房屋的所有權,并作為對價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轉讓給拆遷人。因此,如果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是在結婚登記后取得的,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無論登記在夫妻誰的名下,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是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也登記在原被拆遷房屋所有人名下,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如果房款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或者是以按揭貸款方式結清后,以月供的方式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是否改變了?我們認為,不能改變拆遷安置房為原被拆遷房屋所有人一方個人財產的性質。但是,對于該部分出資,離婚時房屋所有權人應當給予另一方適當的補償。 原問題:《離婚時拆遷安置房怎么分割》回復于 2022-05-31 07: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