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在實習期公司實習最后一天以不能勝任崗位為由解除合同,可以要求賠償嗎
勞動爭議上海 上海2025-01-07 09:14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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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按法律規(guī)定,如果你的情形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約,同時不需要作出任何賠償。請自行按實際情況及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核實情況。另外,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你說明理由?! 〉诙粭l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ㄒ唬┮云墼p、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ǘ┯萌藛挝幻獬约旱姆ǘㄘ熑巍⑴懦齽趧诱邫嗬?; ?。ㄈ┻`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趧雍贤臒o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谌艞l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ㄈ﹪乐厥?,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ㄋ模﹦趧诱咄瑫r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ㄎ澹┮虮痉ǖ诙鶙l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灰婪ㄗ肪啃淌仑熑蔚??! 〉谒氖畻l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趧诱呋疾』蛘叻且蚬へ搨谝?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ǘ﹦趧诱卟荒軇偃喂ぷ鳎?jīng)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ㄈ﹦趧雍贤喠r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jīng)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原問題:《試用期因崗位原因公司要解約是否能獲得賠償》回復于 2023-01-04 12:4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