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警察強制帶走怎么辦
損害賠償浙江 溫州2025-01-08 06:12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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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派出所警察處理民事糾紛時可以把人直接用警車帶走。處理民事糾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依據《治安處罰法》規(guī)定,公安機關可對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損壞他人財物等情節(jié)輕微的治安案件進行調解處理,不愿調解、調解達不成協(xié)議、調解達成協(xié)議后悔或拒不執(zhí)行的,按規(guī)定處罰責任人。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社會治安治理的規(guī)定》:采取各種防范措施,消除不安定因素和不安全隱患;特別要大力疏導調解各種社會矛盾和民間糾紛,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避免矛盾激化。治安糾紛的發(fā)生:各種各樣的民事糾紛案件在接處警中占了很大比例,盡管這些民間糾紛,只是潛在著傷害他人的危險,但其對公共秩序破壞卻是不能低估的。在治安糾紛過程中,主要是當事人對于權利義務的認識上產生誤解,雙方會產生憤怒憎恨情緒,當事人產生侵害心理,在行為選擇上出現(xiàn)偏差而形成的矛盾和沖突。警方調解的優(yōu)勢:1、具有主動性,有利于矛盾糾紛及時解決民警介入糾紛,實施調解,把敏感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tài);2、低耗性,既無需交納費用,雙方當事人同意,進行調解,在澄清基本事實的基礎上對雙方進行勸解,并達成諒解協(xié)議;3、具有廣泛性,我國民訴規(guī)定,原告將被告訴至法院必須具備相應的實質要件和程序要件;用調解的方式來解決民事糾紛則有所不同,巡警在處理民事糾紛目前無嚴格的程序規(guī)定,隨時隨地進行,調解協(xié)議生效與履行也無時效限制完全由當事人自愿確定和履行,有利于當事人的和睦相處。 原問題:《民事糾紛,警察帶走當事人,需要怎么處理》回復于 2022-06-01 06: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