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請問:法人代表有權把職工全額出資集資建的房屋抵償給其他單位還債嗎?
房產糾紛廣西 桂林2025-01-09 10:15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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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單位集資建房是單位組織職工向單位繳納資金,由單位以自己的名義,在自有土地上籌建房屋,房屋建成后由單位依據內部集資建房的政策,按成本價銷售給職工的房屋。集資所建住房的權屬,按出資比例確定。個人按房價全額出資的,擁有全部產權,個人部分出資的,擁有部分產權?! 〖Y房實行政府、單位、單位職工個人三方面共同承擔,通過籌集資金,建造的房屋。職工個人可按房價全額或部分出資,國家在信貸、建材供應、稅費等方面給予部分減免。集資所建住房的權屬,按出資比例確定。個人按房價全額出資的,擁有全部產權,個人部分出資的,擁有部分產權。單位集資所建房屋,只要職工取得了該房屋的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即職工對自己所分到的房屋具有了完全的物權。 法條鏈接:《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距離城區(qū)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yè)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yè),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市規(guī)劃、住房建設規(guī)劃的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購買土地組織集資合作建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條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七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在滿足本單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縣人民政府以成本價收購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九條 已參加福利分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實施住房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fā)。 第四十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原則上不收取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原問題:《職工集資建房作為財產怎樣算》回復于 2022-11-10 22: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