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私自把屬于婚內財產的汽車抵押了,車輛在我名下,我該如何維權
合同糾紛山東 濟南2025-01-09 06:41
律師回復
-
月幫助201720人結論是是否確認抵押合同無效,需要由本案女方充分舉證證明其的確不知,且“應當”不知。第一,你提供的依據(jù)《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是2001婚姻法頒布之前1993年的一個司法解釋而已,這個不足為信,可見下述依據(jù)一、二。法律依據(jù)如下,具體推理過程因案情復雜,暫略。依據(jù)一: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guī)定,應當理解為:(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依據(jù)二: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解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抵押無效。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痹撘?guī)定關鍵點在于本案女方舉證證明其的確不知,并且不屬于“應當知道”。 原問題:《夫妻一方私自將另一方的車輛抵押,有效嗎?怎樣才能拿回來?》回復于 2022-12-05 13:2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