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與經(jīng)濟糾紛,
經(jīng)濟糾紛寧夏 銀川2025-01-09 22:56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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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1、樓上朋友說“因租期未滿而退還房屋是合同法中的要約邀請”,難以茍同,不知道依據(jù)何在。2、如果你們之間沒有書面租賃合同、一切都只是口頭約定:屬于不定期租賃,對于不定期租賃,任何一方都有權隨時提出解除合同,但應在合理期間內(nèi)提前通知對方。3、“租客于2010年10月提出退房,要求償還5個月的房租,房東拒絕償還”:(1)對于不定期租賃,租客有權隨時要求解除合同,但應提前通知。(2)要求返還的5個月房租,如果是租客已經(jīng)實際支付給房東的、剩余期間的房租,房東應當返還。4、“租客拒絕支付9月份的水電費約400元”:租客應當支付水電費,水電費是租客的實際消費支出,與返還剩余房租是兩碼事、是兩個法律關系,法律上不支持相互折抵。5、房東換掉門鎖的做法欠妥:在合同沒有解除之前,房子的使用權是房客的。6、“請問法律上如何判別此事,有無具體條文法規(guī)?”:(1)如果協(xié)商不成到法院,房東應返還剩余租金,房客應支付水電費。(2)對于房東換鎖,如果給房客造成損失 ,房東應賠償;如果沒有損失就算了。(3)其實,房東吃虧在沒有書面合同上了:如果有書面合同,房客提前不租,屬于違約,房東可以要求不返還押金并賠償剩余不租期間的損失。附:相關依據(jù)(1)《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2)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 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原問題:《關于房東跟租客之間的經(jīng)濟糾紛,求高人給出準確點看法跟法律條款,滿意 分?。保?/div>回復于 2022-11-10 02: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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