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合同糾紛江蘇 常州2025-01-06 08:33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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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爭議:人身保險合同有無標的物?被告提出的管轄異議是否成立?一種意見認為被告提出的管轄異議不成立,理由如下:由于本案是人身保險合同糾紛,該合同的標的是人的生命健康權,而生命健康權的權利主體是人本身,故此類保險合同的標的物應當是被保險人,本案被保險人吳某住所地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保險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不成立。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系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在人身保險合同關系中,作為保險對象的人的壽命和身體不是保險標的物。因此,本案應以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被告提出的管轄異議成立。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的關鍵在于如何確定保險標的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但何為保險標的物并無明確規(guī)定。 那么人的壽命和身體可否理解為保險標的物呢?要厘清這個問題就要進一步明確什么叫標的物?首先標的物必須是物,從物權法第二條規(guī)定“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人的壽命和身體顯然都不屬于物的范疇,不能稱作保險標的物,而只能是保險標的。因此,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不存在保險標的物。 原問題:《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如何確定管轄?》回復于 2022-06-27 09: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