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詢問一下關于勞動法的信息
合同糾紛浙江 紹興2025-01-09 15:28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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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我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 以下情況可以隨時解除而不需要提前通知1 在試用期的 2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 未按照約定提供勞動報酬或者勞動條件的 根據(jù)你所說的,沒有上面三種情況出現(xiàn),所以你必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說的找到人你就可以走,這種說法是侵犯了你的利益的。這三十日之內(nèi)你完全可以接著工作,直到三十日結束。用人單位找到人提前讓你走的話,也應當補償你這三十日的工資。 原問題:《我想問問關于勞動法的問題》回復于 2022-11-08 15:4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