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他人,在朋友圈散播謠言
刑事辯護陜西 西安2025-01-09 19:25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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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誹謗罪散布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布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于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nèi)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于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敘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比如,為毀損他人名譽而揭人隱私,越揭露得逼真,其侵權性質(zhì)越為惡劣。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guī)定。(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如:散布虛假消息,誣說某工廠的產(chǎn)品質(zhì)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當?shù)母偁幨侄胃憧鍖Ψ健_@種行為即使造成了嚴重后果,只能構成損害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罪,而不構成誹謗罪。(3)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為。此外,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fā)、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原問題:《在微信朋友圈散布謠言,構成誹謗罪嗎》回復于 2022-11-05 19:5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