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高原因哪里查詢
經濟糾紛內蒙古 呼和浩特2025-01-08 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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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限制高消費主要是針對那些有清償能力卻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zhí)行人。限制高消費的范圍:為防止列舉不全面,還規(guī)定了兜底條款。被執(zhí)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6)旅游、度假;(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以上幾類行為基本上屬于我們老百姓所理解的“高消費”行為。需注意的是,為防止被執(zhí)行人規(guī)避本條規(guī)定,我們認為,不管被執(zhí)行人自己高消費,還是被執(zhí)行人以他人名義高消費,或者他人用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高消費,只要有證據(jù)證明是以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支付費用,導致被執(zhí)行人財產減少的高消費行為都應在禁止之列。另外,如果被執(zhí)行人是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后,不僅單位本身不得高消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也不得以單位的財產從事高消費。 原問題:《為什么會被法院限制高消費查詢系統(tǒng)》回復于 2022-08-10 06:4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