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成買賣合同成立對方不按居間協(xié)議付居間費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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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jù)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合同法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zhì)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nèi)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guī)定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原問題:《當事人如果在代購合同中,沒有約定居間費,應當如何處理?》回復于 2022-11-04 11:2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