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勞動法相關問題
勞動爭議山東 青島2025-01-08 18:57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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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完全違反,試用期不合法 《勞動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2,公司提出停止勞動關系,要賠償你經濟補償金,你工作了半年,就是1個 月。 建議你提請勞動仲裁 原問題:《關于勞動法的問題》回復于 2022-11-04 09: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