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勞動經(jīng)濟糾紛
經(jīng)濟糾紛浙江 杭州2025-01-09 20:25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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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合同爭議管轄法院有原告所在地法院、被告所在地法院、合同簽訂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標的物所在地法院。因此在需要通過法院訴訟解決爭議時,各方都希望爭議能在己方所在地的法院進行訴訟,從而發(fā)生法院管轄爭議。但是如果能在合同中約定具體的管轄法院,就會避免合同爭議解決前的法院關系糾紛了。合同約定法院管轄時應如意避免如下問題:(1)表述不清楚,容易產(chǎn)生歧義,如:“如果發(fā)生爭議,可由雙方所在地法院管轄”,實際上約定本身隱含了糾紛;(2)約定由上述五個地方以外的法院管轄,因超出法院管轄范圍導致約定無效;(3)約定違反了級別管轄或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導致約定的受訴法院實際上沒有管轄權,錯失爭議解決的最佳時機;(4)約定管轄法院不利于案件調查取證或勝訴后出現(xiàn)異地執(zhí)行問題。如果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條款或仲裁協(xié)議一定要約定明確。第一、約定的仲裁機構必須真實存在。我國仲裁機構是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以及其他設區(qū)的市設立,縣一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不設立仲裁機構,如果約定區(qū)/縣一級政府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因為該仲裁機構根本不存在,約定無效。第二、仲裁機構的名稱應具體明確,不得籠統(tǒng)約定由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門解決,因為這樣的仲裁條款只是約定了仲裁地點而對仲裁機構沒有約定。不過,如果約定某地仲裁機構仲裁,而該地區(qū)只有一家仲裁機構,一般認為該約定指定了確定的仲裁機構。第三,不得同時約定法院和仲裁機構同時管轄,否則視為約定不明確導致無效,爭議由法院管轄。第四、約定仲裁可以不必限于各自所在地,因為仲裁沒有地域管轄的問題,為了避免地方仲裁機構的地方保護主義傾向,可以約定雙方以外的地區(qū)的仲裁機構仲裁。 原問題:《公司之間的經(jīng)濟糾紛要怎么辦》回復于 2022-11-04 08:5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