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工作12年馬上年滿65歲,社保年限沒繳夠,未享受基本養(yǎng)老待遇,辭退后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嗎?
合同糾紛上海 上海2025-01-09 18:04
律師回復
-
月幫助201720人1、已達到退休息年齡,單位以此解除勞動關系是不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shù)??!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之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那么,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呢?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有以下三點: 首先,《勞動合同法》第46條關于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情形有明確的規(guī)定,其中并沒有規(guī)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浯危?008年5月8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第33條關于這一問題曾這樣規(guī)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尚不能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但是,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關于經濟補償標準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現(xiàn)在《實施條例》卻將“草案”中關于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給取消了?! ∽詈?,從經濟補償金的性質分析。對于經濟補償金的性質,有三種主要的學說:一是勞動貢獻補償說。經濟補償金是對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為用人單位所做貢獻的積累給予的補償,是對勞動者過去勞動內容和成果的肯定。因此,經濟補償?shù)臄?shù)額應當與在本單位的工齡掛鉤。二是法定違約金說。經濟補償金是國家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強行干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合同的結果,是企業(yè)未能履行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所承擔的責任。三是社會保障說或社會保障金說。基于憲法、勞動法對公民生存權保護的需要,國家要求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支付給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以幫助勞動者度過生活費用和醫(yī)療費用無來源的失業(yè)階段,保障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合同后,在找到新的工作之前的過渡期內,經濟補償金能夠保障勞動者的生存權和擇業(yè)自主權等公民基本權利,既有明顯的社會保障功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在我國經濟補償金的主要作用是社保保障性質的,即保障勞動者被解雇或被迫辭職后到重新找到新工作這段期間的生活不受影響。既然《實施條例》將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作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表明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應退出勞動領域,不再屬于勞動法律規(guī)定的勞動者,也不存在勞動法律規(guī)定的重新找工作的問題。因此,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原問題:《65周歲解除勞動關系能主張經濟補償嗎》回復于 2022-08-27 18: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