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已過訴訟期限
經濟糾紛河南 許昌2025-01-09 19:22
律師回復
-
月幫助201720人如果中間有催收的情況,訴訟時效從催收之日的第二日起計算。如果無法找到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只能尋找其他的救濟方式。一般來說,債權只有在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期限內主張,才會得到法律的保護。在債務人及時行使時效抗辯權的情況下,無論是公力救濟還是私力救濟,已無適用之意義。因此,下文如無特別說明,均以債務人不行使時效抗辯權為前提。(1)盡量考慮通過友好協(xié)商,爭取債務人自愿還款或達成還款協(xié)議。首先,爭取債務人自愿還款。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理論,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消滅的僅僅是債權人的勝訴權,權利并沒有喪失。超過訴訟時效后如果債務人自愿履行債務,債權人便可接受債務人的清償而使債權得到滿足;債務人在清償債務后,不得以債權已過訴訟時效為由,要求債權人返還財產。當債務人償還部分債務后又停止履行債務,應將債務人的履行視為訴訟時效重新計算的事由,債務人履行部分債務意味著債務人對此筆債務的認可,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未完成的部分債務,債權人也有權請求法院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而不論債務人是否意識到債權是否已過訴訟時效。其次,爭取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還款協(xié)議。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釋(2008)11號】第十六條中指出,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彪p方當事人在超過訴訟時效后達成還款協(xié)議的,視為對此筆債務的重新確認,債務人的還款意思表示可以導致訴訟時效的重新計算。(2)無法協(xié)商的,債權人一方可考慮向對方發(fā)出催收到期款項通知單。法釋[1999]7號批復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規(guī)定的精神,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fā)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本批復實際上確認了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債務人在債權人催款通知單簽章的法律,即認為債務人的簽章行為是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在民間借貸中可以效仿信用社的相關做法,向借款人發(fā)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原問題:《民間借貸過了訴訟時效》回復于 2022-11-02 21:2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