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畢業(yè)學生簽訂培訓協(xié)議辭職違約金
勞動爭議山東 淄博2025-01-09 08:03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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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根據(jù)《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jù)問題的復函》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出資對員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員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員工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罁?jù)用人單位向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者索賠培訓費,只限于“出資培訓”的范圍。具體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委托全日制大中專院校、科研院所、培訓中心、職業(yè)學校代培學生; (二)出國或異地培訓、進修、研修、做訪問學者等,其費用包括各種學雜費、往返交通費、置裝費和在外期間生活補貼。用人單位需提供的支付憑證,主要指員工培訓的學雜費等,一般不包括聘請講師和添置設備的費用。公司給員工提供的是“企業(yè)內訓”,如果公司不能提供支付憑證,員工可拒絕賠償。 原問題:《勞動合同,培訓期間提出辭職需要繳納違約金嗎》回復于 2022-08-30 08: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