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跟我男朋友戀愛的時候 他每個月給我三萬塊錢做生活費(fèi) 另外跟他在一起的時候 他還給我買了些東西 手機(jī)啊 手袋之類的東西 ,還有我們出去的費(fèi)用都是他出的,他還幫我還了信用卡的錢 (兩萬多點(diǎn))。都是他自愿的。之前他提出說給我買房子,買車子,每個月給我三萬,還跟我簽了一份協(xié)議。就是他給我買房子,買車子,我們相處五年的時間,但是在我們倆互相誠信下來維持我們的關(guān)系。在沒有買房買車的時候,他跟我父親借了十五萬現(xiàn)金。后來我們在看中一套房子,是二手房,現(xiàn)在還沒有辦理過戶手續(xù),戶名還是以前的買主的。他其實(shí)沒有錢,騙我說有錢,還要我在合同上簽了二手房購買合同。后來簽了后差點(diǎn)被買家起訴我違約,因為給不到人家錢。后來我爸爸又借了三萬元給他。他自己東湊西湊拿了21萬出來,其中有18萬是我爸爸借給他的。這些錢都用來買房子了。房子首期款要交三十八萬,后來的十七萬也是我自己借來的??偣矞慅R了38萬給賣家?,F(xiàn)在房子也是自己在供。因為我男朋友人品不好,老是說謊騙人,所以我提出了分手。因為之前的那份協(xié)議也是說兩人必須誠信。現(xiàn)在他提出要我退還我們倆戀期期間他給我的東西,包括錢。其實(shí)房子他自己只出了三萬塊現(xiàn)金,因為他跟我爸爸借了18萬,不過在我爸爸那里有張借條。我一定退回給他,他之前贈與我的東西嗎?另外那個房子的時候,我是否可以說那個房子是我的,還叫他償還我爸爸那十八萬現(xiàn)金呢 ?簽購買房子的協(xié)議是我的名字簽的。希望你能幫我解答,萬分感謝! 原問題:《戀愛期間男方贈送女方的東西,分手后需要退還嗎?》
回復(fù)于 2022-12-16 21:5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