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請問下財產(chǎn)分割問題
婚姻家庭江蘇 蘇州2025-01-09 13:36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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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分割。夫妻共有財產(chǎn)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具體做法:根據(jù)《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guī)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xié)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原問題:《新婚姻法財產(chǎn)分割問題》回復于 2022-11-01 09:4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