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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繼承山東 青島2025-01-09 18:13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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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案例:王某的父親系公司職工,母親系家庭主婦。2010年8月,59歲的王父在工作崗位上因突發(fā)疾病,經(jīng)搶救無效去世。王父去世后,公司發(fā)給王某的母親張某30000元撫恤金,該款由女兒代為保管。王父去世后,姐弟兩人輪流贍養(yǎng)、照看母親。在女兒的提議下,張某與子女對丈夫的房屋等財產進行了遺產繼承。王某得知姐姐拿到撫恤金消息后,訴至法院,提出對這筆撫恤金進行分割繼承。 判決:一審法院認為,撫恤金是被供養(yǎng)人在供養(yǎng)人死亡后依法取得的生活保障金。依據(jù)《因工死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范圍規(guī)定》,因工死亡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具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因工死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等七種情形之一的,可按規(guī)定申請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根據(jù)《繼承法》規(guī)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以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由此可見,撫恤金并不屬于王某的個人遺產。本案中王某姐弟均已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勞動能力,只有母親張某符合撫恤金供養(yǎng)條件。因此,公司為王父發(fā)放的30000元撫恤金不屬于王父的遺產范圍,應屬于張某的個人合法財產,不能予以繼承。在承辦法官耐心解釋和說服教育下,最終王某主動撤回了起訴。根據(jù)我國有關法律,以下財產也不屬于遺產的范圍:1.夫妻共同財產及家庭共有財產不屬于死者個人遺產的范圍。在處理遺產時,首先要把死者個人財產從與他人共有財產中分割出來,確定其個人應得的部分;2.被繼承人生前已贈與子女或者他人的財產和產權已經(jīng)發(fā)生轉移的財產,不屬于遺產的范圍;3.公民因工傷,交通或其他意外事故而死亡時,有關單位給予依靠死者生前撫養(yǎng),瞻養(yǎng)的家屬一定金額的生活補助費,不能作為遺產繼承;4.自留地,自留山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土地、荒山、魚塘、菜園和小企業(yè)等承包經(jīng)營權,宅基地的所有權,也不得繼承。 原問題:《青島生活在線調解的律師問一下,付撫金是不是遺產》回復于 2022-10-31 05:4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