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撫養(yǎng)權以及財產糾紛
婚姻家庭四川 成都2025-01-09 21:01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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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該案例涉及的是雙方離婚后關于共同財產和子女撫養(yǎng)權的問題,這兩個問題雙方可以先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 〉谝?,財產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可以平均分割: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蚱迣餐械呢敭a,有平等的處理權?! ×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不能進行分割: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诙优畵狃B(yǎng)權的問題,孩子撫養(yǎng)權的訴訟爭議,不是以個人意志為轉移的,因為雙方離婚后,作為孩子的父母都對孩子的法定監(jiān)護權,這種權利不會因為雙方離婚而改變?! ×硗?,法院關于孩子撫養(yǎng)權判決的原則就是對孩子有利,如生活條件,撫養(yǎng)能力等。以下是相關依據: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yǎng)條件不盡撫養(yǎng)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yōu)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huán)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與母方撫養(yǎng)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yōu)先條件予以考慮?! ?、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fā)生爭執(zhí)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yǎng)子女的,可行準許。 原問題:《離婚撫養(yǎng)權及財產分割》回復于 2022-09-20 21: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