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以增減掛鉤政策拆除農村老房,危房,政府是如何補償農民的?
征地拆遷云南 楚雄2025-01-07 08:49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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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房屋拆遷的補償標準問題一般是不好同意規(guī)定的! 9月4日,從宿遷市國土局獲悉,根據宿遷市政府授權,依據《宿遷市政府關于促進農民在集中居住點建房和進城(中心鎮(zhèn))購房居住的試行意見》,該市國土局制定出臺了《宿遷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儲備實施細則(試行)》,明確了該市行政區(qū)域內的農民在農村集中居住點建房,在中心城市、縣城或省市重點中心鎮(zhèn)購房中涉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收購儲備的各項操作細則。 一、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收購儲備工作的主體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是各自行政區(qū)域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收購儲備工作的主體,下設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收購儲備中心,實行市場化運作,具體實施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收購儲備工作。 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收回、收購儲備的范圍 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使用的集體建設用地;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使用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村村民因住宅搬遷退出的集體建設用地;不按照批準用途使用的集體建設用地;以及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集體建設用地。后兩種情形,可以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由收購儲備中心采取無償方式收回。 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收購儲備資金的主要來源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收購儲備資金來源主要為各縣(區(qū))新農村建設基金和建設用地指標通過市場化運作收益部分。該資金主要用于收購農民宅基地(含土地證以外實際占用部分)、收購用地單位使用的集體建設用地、房屋拆除費用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其他集體建設用地補償費用。并要求收購儲備資金實行統(tǒng)一管理、封閉運作、專戶儲存、獨立核算,專項用于土地收購儲備。 四、集體建設用地收購的補償標準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區(qū)實際情況,制定轄區(qū)內集體建設用地收購補償標準,但不得低于同類土地征收補償標準。補償對象為集體土地使用權人、房屋所有權人;無明確使用權人和所有權人的,補償對象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領取補償費用,主要用于農民集中居住點的配套設施建設和復墾原有村民退出的住宅及宅基地。 五、集體建設用地收購的補償面積的確定方式 補償面積主要通過四種方式予以確定:一是在農村集中居住點建房的,補償面積為原宅基地占地面積扣除新建房屋占地面積,根據相應標準給予補償;二是在中心城市、縣城或省市重點中心鎮(zhèn)購房的,按原宅基地面積給予全額補償;三是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按照補償標準,按原使用面積給予全額補償;四是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用地按照實測面積給予全額補償,如需在農民集中居住點內配建的,補償面積為原使用面積扣除新建設施占地面積。 收購儲備中心收購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面積,以實際測量為準。宅基地面積以發(fā)證面積為準。對事實上形成的超出發(fā)證面積的實際占用部分,由本集體經濟組織出具書面證明,經四鄰簽字確認,并附圖及現(xiàn)場照片。收購儲備中心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本細則的規(guī)定,對擬收購的土地權屬進行核查,委托有資質單位對面積進行測量,提出收購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收購儲備中心與土地使用權人(房屋所有權人)簽訂收購協(xié)議。房屋拆除以農民自行拆除為主。收購儲備中心組織拆除的,必須通過招投標等公開方式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實施,不得暗箱操作、徇私舞弊。 另外,要求農村村民退出的原宅基地應列入萬頃良田建設工程規(guī)劃方案或城鄉(xiāng)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年度實施規(guī)劃中的拆舊區(qū),由當?shù)剜l(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組織平整復墾,若由原宅基地使用人負責平整復墾的,應按耕地開墾費有關標準給予補助,所需費用納入工程概算,各縣、區(qū)人民政府應設立專項資金。 六、新建農村集中居住點如何規(guī)劃建設 農民集中居住點以依托老村莊改造為主,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農村集中居住點建設必須以“萬頃良田建設工程”或城鄉(xiāng)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為載體,集中居住點建設所需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納入“萬頃良田建設工程”試點或城鄉(xiāng)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設置的建新安置區(qū)統(tǒng)籌安排。對于規(guī)劃保留的老村莊,人均用地不超過110平方米,戶均用地不超過0.45畝。對于規(guī)劃擴建的村莊,其老村莊部分按規(guī)劃保留老村的用地指標控制,遷入戶人均不超過90平方米,戶均用地不超過0.35畝。對于規(guī)劃新建村莊,村莊人均用地一般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戶均用地不超過0.4畝。上述用地標準均含莊內道路、綠化、公共活動中心等配套設施用地。新建民房宅基地面積不超過0.3畝,其中城市郊區(qū)新建宅基地面積不超過0.2畝。 原問題:《農村增減掛鉤房屋補償標準》回復于 2022-10-30 04:4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