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請問被裝修公司欺騙簽了合同定金能要回嗎
合同糾紛江蘇 南京2025-01-09 03:33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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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有權解除合同。其次能要求對方返還訂金要視解除合同解除的原因。所屬欺騙客戶的原因不詳,如果是對方存在一般違約情形,有權要求對方按照合同約定繼續(xù)履行;如果是對方存在根本違約的情形,有權要求對方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中違約責任部分約定的內容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法條是很精煉的,沒有一個字是廢話,即一個字也不能概括刪減。我將該項拆分為前后兩部分詳細分析,即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和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前部分可斷句為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拆分理解來看:當事人一方即合同主體中的任一方;遲延履行即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滿還沒有履行,或者應當先履行而一直未履行;主要債務即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這里有兩點需要注意,第一,債務不應簡單理解為借款糾紛中的債務,應做廣義上的理解——合同約定的義務。而法條表述為什么是債務而不是義務。通常把因合同享有的權益稱為合同之債,且合同法屬于債法范疇,加上臺灣民法典也表述為債務。該條是根本違約,即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我們知道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xié)議,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xiàn)形式,本質上是一場交易、是一種契約,是為了實現(xiàn)某種交易目的而達成的契約精神。如果不能實現(xiàn)合同的目的,則合同成立就沒有任何意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xù)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原問題:《我跟裝修公司簽了合同,發(fā)現(xiàn)他們有欺騙客戶,我可不可以解除合同,要回訂金.》回復于 2022-10-25 03:3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