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有什么法律風險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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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從法理上分析,公司和股東均為相對獨立的法律主體,二者在人員、資產(chǎn)、責任等方面相互對立,不得混同,股東不得以其股東身份隨意侵占公司資產(chǎn),損害公司、國家、債權(quán)人、其他股東的合法權(quán)益,尤其是以各種方式從公司抽取資金的行為。雖然法定注冊資本制改認繳注冊資本制以后抽逃出資將不再承擔刑事責任,但國家的稅收利益不得因股東的不當行為受損害,還是有一定道理的。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公司在支付股息、紅利后,股東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義務,部分投資者為了規(guī)避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就希望通過借款的方式變相發(fā)放股息、紅利。但是稅務機關(guān)不會認可這種操作方式的,因為稅法上有個實質(zhì)課稅原則。因此,為防止個人投資者以借款之名掩蓋分配利潤之實,財稅〔2003〕158號規(guī)定股東在一個納稅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向所投資的公司借款,在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也不用于企業(yè)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yè)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計征20%的個人所得稅。 原問題:《股東借款有哪些稅務法律風險》回復于 2022-10-31 23:5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