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2021年3月1日入職某公司,一直到2021年12月31日公司才肯跟我簽勞動合同,當時勞動合同是我本人簽署,合同日期簽署是從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當時沒有給我合同,后期要的時候也一直沒給我,2022年7月份我從該公司離職,依仲裁的方式要求他們賠償我未簽合同10個月的雙倍工資,可是公司拿過來一份偽造日期的合同,合同是簽署日期從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并且最后的簽名也不是我本人親筆寫的,仲裁的時候前公司稱跟我倒簽合同了,不賠償我,我對合同真實性提出疑問,仲裁庭也未核實,直接判決不給我雙倍工資,我該如何處理
合同糾紛上海 上海2025-01-07 2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