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拖欠半年沒有勞動合同
勞動爭議山東 濟南2025-01-07 13:39
律師回復
-
月幫助201720人展開全部沒簽合同——賠償二倍工資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中已經明確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拖欠工資——加付賠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從《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中我們知道,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勞動者無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單位,即可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并有權要求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具體的補償標準可參見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原問題:《被拖欠工資,無勞動合同怎么辦》回復于 2022-11-20 10:2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