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在職期間
勞動爭議北京 北京2025-01-09 17:55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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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已經(jīng)超過時效!不可以2113了:《5261 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十七4102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653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qū)Ψ疆斒氯酥鲝垯嗬蛘呦蛴嘘P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nèi)提出。 原問題:《勞動法中可追述的在職日期為多久》回復于 2022-12-14 16:53:19